潞城市人民检察院
2016年预算情况说明
一、潞城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 、对于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 、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 、对于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 、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 、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 、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 、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部门收支概况
2016年度收入总计720.9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资金为581.18万元,2015年末结转和结余139.75万元。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1、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6年预算无此项经费。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2016年实有车辆9辆,2016年车辆运行费15万元。
3、公务接待费
2016年预算数3万元。
二O一六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