潞城市人民检察院
2015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公开情况表
一、主要职能
潞城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责是:对潞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接受潞城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依法向潞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依法对辖区内以及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对辖区内以及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的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掌握全市的社会治安动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与经济审判、行政诉讼和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同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潞城市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对本市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预防对策,组织实施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潞城市人民检察院共有预算单位1家,即:潞城市人民检察院本级。
三、潞城市人民检察院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
四、我院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精神,“三公”经费支出大幅度减少;2015年全年公务接待10余次,60余人;无因公出国情况;同时完善公车管理制度,用车外出必须提前申请,经专人统一调度,采取一车多人办事方式,减少不必要出行。尽量安排小型车辆出行,减少燃油损耗,目前车辆保有量 24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