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丨  本院概况  丨  检察要闻  丨  检务公开  丨  队伍建设  丨  检察文化  丨  检察风采 
 
当前位置:首页>>队伍建设
廉检教育年实施方案
时间:2015-05-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廉检教育年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中纪委十八届三次全会精神以及高检院、省院党风廉政建设大会和市纪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切实抓好检察队伍建设,促进检风检纪持续好转,结合今年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长治市院党组决定,2014年在全市开展“廉检教育年”活动,为贯彻落实好此项活动,我院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结合全院检察机关工作实际,不断推进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及自身反腐败建设,围绕我院“六好”目标,打造“六型”检察机关,争创一流业绩的部署,努力打造一支纪律过硬、作风优良、执法公正、清正廉洁的检察队伍。

二、目标任务

2014年,按照市院的要求,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检察机关开展“廉检教育年”活动。以“严纪律、转作风、保廉洁、促公正、创平安”为总体目标,围绕“五抓”即“抓学习教育培训、抓廉政文化建设、抓执法办案监督、抓纪律作风督察、抓平安创建推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全员覆盖、预防为主、注重实效的主题活动。使广大干警通过教育活动进一步提升纪律意识、廉政意识、作风意识,做到入心入脑,付诸于行,以纪律促作风、以廉洁促公正,以“五零”创平安。

转作风: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将中央《八项规定》、高检院《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禁令》及省、市院相关纪律条规落到实处。

严纪律:加强纪律条规、机关管理、办案程序等制度的执行力,严格组织纪律、政治纪律和办案纪律,确保清正廉洁。

保廉洁:加强廉洁从检教育,严格执行检察人员廉洁从检若干规定,坚决杜绝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对检察人员中易发生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加强内部监督。

促公正:规范办案流程,加强执法办案监督,以深化“阳光检务”为载体,进一步促进执法公平公正,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创平安:开展以零违纪、零违法、零错案、零事故、零涉检进京访“五零”为目标的“平安检察院”创建活动。将各项业务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以平安创建的实际成效推动检察工作健康科学发展。

三、活动内容

1、每周一的集体学习,加强党风廉政和纪律作风方面的学习,把党风廉政、纪律条规、廉洁从检、作风规定、内部监督等相关法规、制度规定等内容列入学习计划和安排。定期检查学习笔记。

2、每半年组织干警观看一次警示教育片,并每人写一篇观后感。

3、配合市院做好巡回廉政警示教育专题讲座工作。(3-8月份)

4、组织一次廉政宣誓活动,签订《廉洁从检承诺书》。具体地点定在廉政教育基地之一平顺西沟。(6月上旬)

5、组织干警参观长治市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接受警示教育。(5月份)

6、开展一次“转作风、严纪律、保廉洁、促公正、创平安”为主题的“做党的忠诚卫士,当好人民检察官”征文活动及书画摄影作品征集活动。(7-11月份)

7、组织一次廉洁从检、纪律作风、执法监督方面的全员考试。(10月份)

8、开展不定期的纪律作风活动,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每季度1次)

9、开展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包括执法办案一案三卡、办案安全一案三卡、涉案款物管理处置情况、初查不立案报备审查执行情况。(上半年、下半年各1次)

10、签订《“五零”目标责任书》,加强平安创建情况的督查,多形式推进平安检察院创建

四、组织领导

廉检教育年各项活动在我院党组统一领导下有序开展,纪检组和办公室组织实施。

成立“廉检教育年”活动领导组,成员如下:

  长:党组书记、检察长   王慧琴

副组长:院党组成员、 检委会专职委员

成员:各科室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纪检组,负责各项活动的具体组织安排。主任由魏翠芬兼任,副主任由马栋、王寿生担任。办公室和研究室的人员协助执行。

五、活动要求

全体干警要切实加强对此项活动意义的认识,把廉检教育年的目标任务和各项具体的活动提升到保持队伍清正廉洁、维护检察机关良好形象、保障执法公正、推动检察业务健康发展的高度,认真按照实施方案和活动的要求抓好组织实施。

在开展活动中不仅要注重实效,也要加强亮点发掘、经验总结、信息报送和舆论宣传,力求在本地区营造声势,扩大影响,打造全市检察机关良好形象。

 

一四年元月十九日

检务公开
检察视频
检察视频
检察视频
互动平台
微博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头条二维码
头条二维码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 电话:0355-6778209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