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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探索公诉案件“公开听证”机制取得良好效果
时间:2015-05-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今年以来,我市院按照省、市两级检察机关开展“阳光检察”工程的安排部署,以大力推进“阳光公诉”为契机,紧紧围绕公诉职能作用,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对拟作不起诉、申请取保候审、刑事抗诉及一些群众反响强烈、涉及民生领域、涉诉上访等焦点、热点案件,积极探索“公开听证”机制,着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是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确保案件办理质量。召开公开听证会可以充分发挥诉讼主体参与诉讼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变闭门办案为开门办案,有助于公诉部门借鉴大家智慧,对案件进行综合权衡,使所办理案件能够经得起时间和实践的检验,同时也使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听得懂、听得明白,对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心服口服,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如,我院办理的犯罪嫌疑人杜某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一案,该案是潞城市有史以来的第一起该类案件,承办人审查后认为该案主要证据不足,案件事实未能查清,虽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仍然达不到起诉要求,倾向于对案件做存疑不起诉处理,但该案系省公安厅督办案件,社会影响大,而案件被害人又多次要求对杜某的行为进行严惩,心中忐忑不安。为确保案件办理效果,公诉部门召开了听证会,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听证会上,承办人结合案情从证据采信、法律规定、法理精神等方面阐述了检察机关对该案拟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及依据,并释法说理,答疑解惑,之后听证人员针锋相对,各抒己见,最终我院采取多数意见对该案作了存疑不起诉的决定,被害人全程参与听证会,对处理结果也很满意。

  二是定纷止争,节约司法成本与社会成本。充分听取各方有意见的做法可以提高了司法决策的透明度,当事人通过全程参与案件听证程序,从内心深处确信司法公开公正,有效避免闹访、缠诉的不良局面,从而最终解决纠纷,降低社会成本。如我院办理李某故意伤害(轻伤)一案时,李某提出不起诉申请。承办人审查后认为,案件当事人系邻居,案发后李某对被害人张某进行了赔偿,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考虑做不起诉处理。但被害人张某认为公诉部门办案不公,有偏袒李某之嫌,不起诉就意味着李某没事了。为打消张某的顾虑,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结怨,也给李某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公诉部门通过公开听证会,借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第三方力量,详细阐述了起诉与不起诉的区别,以及由此对当事人带来的影响,并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释,李某也再次对张某表达了自己的悔意,恳请其原谅。通过案件承办人耐心细致的工作,最终张某心中的疙瘩落地,同意公诉部门对李某做不起诉处理。

  三是以公开形式实现法制宣传,是普法的有效途径。我院要求,公诉干警要延伸检察工作触角,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工作,通过公开听证向听证人员宣传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以及刑事和解、量刑建议等检察机关新的机制和做法,着力提升执法办案综合效果。我院办理的尚某、马某故意伤害(重伤)一案人民法院判决后,被害人对该判决有意见,认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刑法规定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处刑,尚某、马某伤害手段恶劣,应该处以较高的刑期,法院分别判处四年、三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明显低,向我院申请抗诉。经公诉部门审查后认为该判决定性和量刑均适用法律正确,告知其不符合抗诉条件,被害人便扬言上访,告检察机关不作为,包庇尚某和马某。为化解矛盾,消除疑虑,减少对抗,公诉部门对该申请进行了公开听证。在案件承办人结合刑法、量刑指导意见等规定对案件的定性和量刑一一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后,被害人接受判决处理结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目前,我院已公诉部门召开公开听证案件4起,有效的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修复了社会关系,最大限度地保障和满足了人民群众对公诉工作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也有利于公诉部门通过个案的办理积累执法办案的公信力,使人民群众真真切切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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